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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刘治影、刘勤等与刘大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影,刘勤,刘玲,刘平,刘大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刘治影,刘勤,刘玲,刘平,刘大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刘治影,刘勤,刘玲,刘平,刘大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刘治影,刘勤,刘玲,刘平,刘大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578号原告:刘治影,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刘勤,女,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刘玲,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刘平,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大亮,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治影、刘勤、刘玲、刘平诉被告刘大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宋敏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雨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