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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字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周帮红、周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周帮红,周禹,王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字19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83813148-5。负责人:沈屏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帮红,男,汉族,1967年3月11日生,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周禹,汉族,男,1990年7月3日生,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立兰,女,汉族,1968年10月9日生,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周帮红、周禹、王立兰敏借款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昆商初字第0203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中,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协商解决。鉴于以上情况,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海鹏助理审判员  江 俊助理审判员  欧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