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海鹏与王怀德、王怀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鹏,王怀德,王怀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3民初1532号原告:李海鹏,男,199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娟,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怀德,男,66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被告:王怀成,男,61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原告李海鹏与被告王怀德、王怀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怀德、王怀成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李海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其工资款155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日原告到依发商务楼干活,被安排做塔吊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截止2015年11月二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5500元,二被告于2016年12月15日为原告出具欠条,经原告索要此款,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上述诉讼请求。被告王怀德、王怀成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王怀德开发的依发商务楼处从事塔吊工作,原告与被告王怀德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王怀德欠原告劳务报酬款125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对原告要求给付劳务报酬12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王怀德自停工之日即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按月息2分给付利息共计3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有被告王怀德为其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故对原告主张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王怀成与原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且欠条上显示被告王怀成不是欠款人是经手人,对原告请求被告王怀成支付其劳务报酬及利息15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怀德欠原告李海鹏劳务报酬12500及利息3000元,合计1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二、驳回原告李海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王怀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竹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