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与孙策、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孙策,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2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十三纬路109号。负责人:李野,该行行长。被告:孙策。被告: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苏家屯雪松路52号。法定代表人:曲波,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诉被告孙策、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曲莹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负担。审判员 曲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祝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