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彭艺与唐美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艺,唐美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1292号原告:彭艺,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唐美玲,女,1989年5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彭艺与被告唐美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彭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美玲向原告彭艺支付违约金1万元;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误工费700元,交通费3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6日,被告向原告自愿出售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河路1号北江明珠花园13座903号房屋,并收取了原告订金1万元。被告收取订金后因家庭内部原因导致房屋不出售给原告,由此被告已造成违约。于2016年12月6日被告承诺赔偿1万元违约金给原告,并在壹颖地产中介置业顾问潘敏颖见证下签订了违约赔偿协议,并约定于2017年3月10日前支付违约金1万元给原告。期间经过原告与壹颖放地产中介置业顾问潘敏颖多次追讨,直到违约金的约定支付期限,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未支付违约金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唐美玲没有答辩。经庭审调查,原告提交的赔偿协议书属于原件,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本院对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属于有效合同。此后被告未按《赔偿协议》的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1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赔偿误工费700元、交通费300元,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唐美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美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彭艺违约金1万元。二、驳回原告彭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告唐美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凤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斯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