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执2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聪与龙江鑫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五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龙江鑫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聪,龙江鑫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21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刘聪,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街道景新小区。被执行人龙江鑫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安卫街。法定代表人吴玉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2017)黑02执21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6)黑0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刘聪与龙江鑫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五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龙江鑫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协助刘聪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本院向龙江县房产局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经查本案涉案房产未竣工验收,暂时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具备登记条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季春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