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9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百色市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黄朝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色市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黄朝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363号申请执行人:百色市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代理人:黎和谨,律师,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黄朝信,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民族壮族,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2016)桂1029执363号案件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妻子在银行有存款,为此,依法扣划存款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029执36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