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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81刑初142号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5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山西省高平人。2009年12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高平市公安局于同日对其执行逮捕。现押高平市看守所。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公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的一天,乔某出资11000元将郭某某抵押在他人处的长安奥拓轿车赎回,郭某某同意此车由乔甲使用。5月初的一天晚上,郭某某将乔某停放在高平市天怡小区的该车盗走,并将所盗车辆抵押给高平市金鼎二手车市场,后该车由二手车市场出卖。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汽车价值36353元。2017年3月6日,郭某某到高平市公安局投案。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郭某某家属退赔了被害人乔某的损失,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高平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高平市公安局出具的郭某某归案情况说明及未找到乔乙的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高平市人民法院(2009)高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高平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郭某某出具的借条,二手车交易手续,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高价认定公字[2017]第2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乔甲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白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郭某某的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晋EG44**号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单及发票,乔甲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乔甲合法占有的车辆并抵押给他人,价值363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赔了被害人乔某的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文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