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纳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刑初204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纳某某,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016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纳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春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5日10时31分,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五华分局民警在被告人纳某某经营的昆明市五华景星花鸟市场景星街与市府东路交叉口处西侧第二个临时摊位内查获其准备用于出售的亚历山大鹦鹉6只、灰头鹦鹉1只,后被告人纳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亚历山大鹦鹉属《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保护物种,6只亚历山大鹦鹉的价值为人民币5010元;灰头鹦鹉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1只灰头鹦鹉的价值为人民币835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到案经过说明,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证��证言,被告人纳某某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纳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提出本案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均表示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5日10时31分,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五华分局民警在被告人纳某某经营的昆明市五华景星花鸟市场景星街与市府东路交叉口处西侧第二个临时摊位内查获其准备用于出售的亚历山大鹦鹉6只、灰头鹦鹉1只,后被告人纳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亚历山大鹦鹉属《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保护物种,6只亚历山大鹦鹉的价值为人民币5010元;灰头鹦鹉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1只灰头鹦鹉的价值为人民币83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说明,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纳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且数量已超过6只,属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纳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纳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为保护国家对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充分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纳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亚历山大鹦鹉6只、灰头鹦鹉1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申开勇人民陪审员 农绍领人民陪审员 冯俊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耿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