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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天全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天全县和神农林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山阳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全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山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825民初891号原告天全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全县城厢镇向阳路8号。法定代表人赖健,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湘,四川振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天全县和神农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全县始阳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李成佳,公司总经理。管理人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雅安市雨成区三雅路*号。负责人张玉华,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冯向康,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汉碑路80号(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成佳,公司总经理。上列原告天全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全国资公司)诉被告天全县和神农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全和神公司)、被告四川山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山阳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志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湘到庭参加诉讼;管理人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全和神公司及被告四川山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天全和神公司是政府引资项目,其与四川山阳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当四川山阳公司位于雅安市雨成区的工业用地被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后,天全和神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书面请求天全县政府为其提供400万元进行担保予以解冻,承诺以天全和神公司资产承担担保责任。原告按政府指示当即向法院出具了担保保证文书,法院对该地块予以解冻。后因四川山阳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致使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强制扣划了原告400万元用以执行。现诉请人民法院追偿,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为山阳公司提供担保而被法院强制扣划的执行款人民币400万元。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2、被告的身份信息;3、担保函;4政府函、担保函、告知笔录、政府会议纪要、执行异议申请书、原告公司文件;5、裁定书;6、强制扣划单据。被告天全和神公司未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与证据。管理人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述称:原告帮助被告偿还借款的事实,管理人不清楚,管理人保护每个债权人的利益。希望法院依照证据公平、公正判决。天全和神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希望法院结合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被告四川山阳公司未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与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天全县和神农林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成立的从事木竹材加工销售、造林苗、绿化苗等种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三个投资人分别为:天全县宏森林业有限公司(投资比例为28.5714%),成都和神贸易有限公司(投资比例为22.4286%),成都科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比例为49%)。公司位于天全县始阳镇工业集中区。四川山阳实业有限公司于1995年10月12日成立的经营木制品、建筑材料及装潢装饰材料等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投资人为成都和神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至今未注销。因案外人张正茂与被告四川山阳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成佳发生借款合同纠纷,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张正茂申请对被告四川山阳公司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成区的姚桥镇汉碑路(权属证号邪雅国用(96)字第356号)工业用地予以查封。后由于4.20灾后重建等因素,被告天全和神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向原告天全国资公出具担保函:“贵公司为解除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雅民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对山阳公司所属位于雅安市雨成区姚桥镇汉碑路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雅国用(96)字第356号工业用地在400万元额度内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我公司承诺,若山阳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我公司自愿以位于天全县始阳工业区内在建工程、机器设备、厂房等资产承担贵司担保的债务责任。”天全和神公司未办理抵押登记。后原告天全国资公司经县政府同意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解除土地使用权查封提供400万元额度内财产担保,并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担保函:“天全县和神农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神公司)是天全县“4.20”灾后重建产业项目,为顺利推进重建任务,经天全县人民政府同意,我公司自愿为解除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雅民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对山阳公司所属位于雅安市雨成区姚桥镇汉碑路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雅国用(96)字第356号工业用地在400万元额度内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望贵院变更或解除该案的保全。今后判决执行过程中,如山阳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国资公司自愿承担限额内的清偿责任。”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解除对该土地的查封。后因李成佳、四川山阳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外人张正茂申请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担保人天全国资公司在400万元额度保证范围内的财产。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5)雅执字第5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保证人天全国资公司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张正茂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二、保证人天全国资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正茂清偿债务400万元。该裁定书生效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原告在农行天全支行营业部22545101040002972帐号的存款400万元扣划至其院案款帐户执行给申请人。2016年12月16日,原告起诉来院提出上述请求。另查明,原告天全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因被告天全县和神农林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等申请被告天全和神公司破产,天全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其破产申请,并指定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被告的身份信息、担保函、政府函、担保函、告知笔录、政府会议纪要、执行异议申请书、原告公司文件、裁定书、强制扣划单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天全国资公司为被告四川山阳公司等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由于被告四川山阳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原告为其承担了400万元的债务清偿责任。其有权要求被告四川山阳公司追偿400万元。同时被告天全和神公司与原告明确约定当被告四川山阳公司不履行债务时,被告天全和神公司承担责任。由于被告天全和神公司未办理财产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故其向原告提供的担保为保证担保。该案的实际情况是被告四川山阳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才要求原告承担担保责任,且两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经营范围及投资人有相同的情形等,考虑案件实际,被告天全和神公司应当与被告四川山阳公司对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为山阳公司提供担保而被法院强制扣划的执行款人民币40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调解不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天全县和神农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山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天全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山阳公司提供担保而被法院强制扣划的执行款人民币4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天全县和神农林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山阳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高庆云人民陪审员  陈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宝淋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