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刑终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柯晓君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晓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471号原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晓君,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洛江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柯晓君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闽0503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柯晓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柯晓君赔偿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原审被告人柯晓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晓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柯晓君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柯晓君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柯晓君撤回上诉。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3刑初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柯志同代理审判员 傅兴锴代理审判员 蔡凌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施雪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