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丽琴、汪波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丽琴,汪波锋,李文初,周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688号申请执行人丁丽琴,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汪波锋,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李文初,女,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周玉洪,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丁丽琴与汪波锋、李文初、周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汪波锋、李文初、周玉洪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除了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玉洪名下车牌浙A×××××车辆(暂未查扣)及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文初少量存款(506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汪波锋、李文初、周玉洪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汪波锋、李文初、周玉洪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9件,总标的约35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5258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公开栏曝光,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汪波锋、李文初、周玉洪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丁丽琴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汪波锋、李文初、周玉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陆如有人民陪���员郭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