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3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司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705号原告司某,男,汉族,陕西洋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司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于2017年5月17日因双方已在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司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雷崇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