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3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巧玲申请执行杨占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玲,杨占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张巧玲,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杨占旺,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本院在执行张巧玲申请执行杨占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巧玲与被执行人杨占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艺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