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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支行与杨生华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支行,杨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支行。负责人:陈天创,系该行负责人。被执行人:杨生华。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支行申请执行杨生华、李生华、韩占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金塔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1民初7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生华在确定的期限内未能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生华之妻丁秀花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账户及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