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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7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河南中兴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与克东县蒙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兴仓储工程有限公司,克东县蒙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753号之一原告:河南中兴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郑振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荣,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克东县蒙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法定代表人:侯鲁。职务:总经理。原告河南中兴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克东县蒙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中兴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兴仓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兴仓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67元,减半收取计4733.50元,由原告河南中兴仓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申丰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