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宋明武与唐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武,唐跃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208号原告宋明武,男,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农民,住安龙县,委托代理人陈寅,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唐跃,男,1980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农民,住安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明武与被告唐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明武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明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明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原告宋明武负担。审判员 韦康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瑞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