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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宋明武与唐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武,唐跃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208号原告宋明武,男,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农民,住安龙县,委托代理人陈寅,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唐跃,男,1980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农民,住安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明武与被告唐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明武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明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明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原告宋明武负担。审判员  韦康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瑞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