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01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六盘水市钟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孔某某、刘某某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水市钟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某某,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1执946号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孔某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黔0201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受理六盘水市钟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孔某某、刘某某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权利人支付39724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刘某某、孔某某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01执946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太智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