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5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军强与蒋潇、蒋锡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强,蒋潇,蒋锡龙,义湘簪,何教清,王军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5民初384号原告:王军强,男,1986年2月1日出生,瑶族,住江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基旺,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永县,系原告的父亲,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蒋潇,男,2002年4月22日出生,瑶族,住江永县。被告:蒋锡龙(系蒋潇父亲),男,生于1974年11月6日,瑶族,住江永县。被告:义湘簪(系蒋潇母亲),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瑶族,住江永县。被告:何教清,男,住江永县。第三人:王军荣,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瑶族,住江永县。原告王军强与被告蒋潇、蒋锡龙、义湘簪、何教清及第三人王军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审查认为,因发生事故摩托车所有权多次转移,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祥洛人民陪审员 何希夷人民陪审员 孙庆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素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