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斌与眉山麦克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眉山麦克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王斌。被执行人眉山麦克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王斌诉眉山麦克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402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斌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撤销眉山麦克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关于撤销王斌公司研发副总职务、董事职务及对王斌罚款10万元”的决议,支付案件受理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将全部资料提交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对资料不足部份不再要求提供,200元案件受理费已交付申请人。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1402民初1281号民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