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林四国与冯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四国,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保85号申请人:林四国,男。被申请人:冯斌,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四国与被申请人冯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以(2017)湘1023民初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冯斌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移送执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斌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