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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韩国本与黄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本,黄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1780号原告:韩国本,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雨,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奎,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叶程,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韩国本与被告黄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国本负担。审判员  晋艳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伏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