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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姚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671号原告孙某,男,45岁,1972年,汉族,地址:洮南市。被告姚某,女,汉族,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孙某诉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东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