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姚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671号原告孙某,男,45岁,1972年,汉族,地址:洮南市。被告姚某,女,汉族,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孙某诉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东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