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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受正与江苏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受正,江苏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499号原告:倪受正,男,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立昌,北京国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长安居委会板桥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448215499。法定代表人:孟文灿,经理。原告倪受正与被告江苏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受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受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倪受正负担。审判员  王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天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