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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海川诉张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31号原告:张某,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凤城市。被告:张某1,男,52岁,汉族,住凤城市。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000元,因未提供被告张某1的自然情况及准确住址,也无法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站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