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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6刑更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耀忠犯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42号罪犯王耀忠,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小学文化,住钟祥市。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王耀忠因犯运输毒品罪,且系累犯,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5日作出(2005)临中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9月21日交付执行。2009年1月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7日起至2028年1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变更为七年。2011年4月18日,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刑两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变更为五年。2014年1月3日,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7年5月2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王耀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耀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七次表扬和一次记功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王耀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王耀忠系累犯,未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耀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同联审判员  陶雄平审判员  王兴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