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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妹云与谢福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妹云,谢福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994号原告:李妹云,女,1957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欢,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福兴,男,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3937092R。法定代表人:缪杰。本院受理原告李妹云诉被告谢福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妹云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妹云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妹云撤诉。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李妹云负担。审判员  徐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亚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