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何琼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思源巷21号,现住所地:广安市城南建安北路369号301。法定代表人:刘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书面承诺,自愿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延堂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