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马春连与马福先、刘玉梅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连,马福先,刘玉梅,马建文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787号原告:马春连,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旭辉,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福先,男,195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刘玉梅,女,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第三人:马建文,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丰传,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连与被告马福先、刘玉梅,第三人马建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马春连在案件受理费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祥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赖玉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