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余怀南、支开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怀南,支开国,福建省安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395号申请执行人余怀南,男,汉族,1972年9月5日生,住安徽省黟县。被执行人支开国,男,汉族,1975年3月19日生,住沂南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安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申请执行人余怀南与被执行人支开国、福建省安华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8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700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本院作出(2016)鲁0281民初8203号判决书中的两名被告不是同一人,两名被告人不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也不是连带责任,在本案中申请人应当对两名被执行人分别申请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2016)鲁0281民初820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