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执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2717陈跃平与顾红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跃平,顾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2717号申请执行人陈跃平,男,1972年12月31日生,住靖江市。被执行人顾红卫,男,1978年7月28日生,住靖江。陈跃平与顾红卫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0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跃平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2执27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华伟审判员 孙 斌审判员 蔡明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