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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执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2717陈跃平与顾红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跃平,顾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2717号申请执行人陈跃平,男,1972年12月31日生,住靖江市。被执行人顾红卫,男,1978年7月28日生,住靖江。陈跃平与顾红卫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0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跃平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2执27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华伟审判员  孙 斌审判员  蔡明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