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11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锦州市金马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诉锦州电炉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金马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锦州电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11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金马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人代表陈耀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锦州电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南。本院在执行锦州市金马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诉锦州电炉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太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文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詹文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