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3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显快、武汉万年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显快,武汉万年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运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3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刘显快,男,汉族,1965年9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武汉万年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珞喻路716号华乐商务中心7楼。法定代表人:刘运全,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运全,男,汉族,1965年9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执行人刘显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汉万年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运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武仲裁字第000056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武汉万年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运全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显快于2016年7月11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后,为方便执行,将该案以(2016)鄂01执1079号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刘显快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武仲裁字第0000561号裁决书的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善审判员 黄 氢审判员 王传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