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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满亮、邢台市牛城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领导小组工作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满亮,邢台市牛城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领导小组工作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异41号异议人赵满亮,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邢台市牛城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领导小组工作组负责人李忠信,工作组组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市牛城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领导小组工作组与被执行人赵满亮借款合同一案中,异议人赵满亮对冻结其银行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赵满亮称,贵院在执行申请人邢台市牛城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领导小组工作组与赵满亮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16年7月21日冻结异议人赵满亮名下银行账户23722.56元。但异议人赵满亮并未在邢台市牛城城市信用社有过贷款业务,现申请贵院解除对异议人赵满亮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查明,本院于2002年11月8日作出(2002)东民三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赵满亮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合同期间利息按双方约定,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并扣除已付利息计付)。判决生效后,被告赵满亮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3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赵满亮(身份证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东支行开立账户,账号为50×××27。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03)邢东执字第1-74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赵满亮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于2016年7月21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东支行发出(2003)邢东执字第1-74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赵满亮名下账号为50×××27的存款100000元,因余额不足,实际冻结23722.56元。本院(2002)东民三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中无“赵满亮”的身份信息,(2003)邢东执字第1-74号执行卷宗中无被执行人“赵满亮”的身份信息,也无辨认赵满亮(身份证号)是被执行人“赵满亮”的记录。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辨认后,不能确定异议人赵满亮(身份证号)是被执行人“赵满亮”。本院认为,本院(2002)东民三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中无“赵满亮”的身份信息,(2003)邢东执字第1-74号执行卷宗中无被执行人“赵满亮”的身份信息,申请执行人辨认后,不能确定异议人赵满亮(身份证号)是被执行人“赵满亮”。在不能确定异议人赵满亮(身份证号)是被执行人“赵满亮”的情况下,本院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东支行发出(2003)邢东执字第1-74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赵满亮名下账号为50×××27的存款100000元,该执行行为不当,应予撤销,异议人赵满亮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邢东执字第1-74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对异议人赵满亮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50×××27)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翟现东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人民陪审员  赵 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晁宗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