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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郑明成与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成,刘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882号原告郑明成,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伟,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成与被告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将诉讼标的降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伟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交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世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延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