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郑明成与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成,刘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882号原告郑明成,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伟,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成与被告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将诉讼标的降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伟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交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世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延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