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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驻哈尔滨铁路局支行与周国良、周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驻哈尔滨铁路局支行,周国良,周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5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驻哈尔滨铁路局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城街132号。法定代表人李彦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周国良,男,197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周佳,女,198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驻哈尔滨铁路局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国良、周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58307.2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595元、执行费7983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执行人账户无存款、车辆、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