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仇延高与杜德成、唐殿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延高,杜德成,唐殿香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342号原告:仇延高,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杜德成,男,194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唐殿香,女,194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仇延高诉被告杜德成、唐殿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仇延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晓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