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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沭阳县粮食购销总公司与张松、徐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粮食购销总公司,张松,徐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907号原告:沭阳县粮食购销总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上海中路新阳桥北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沭阳支行楼上)。法定代表人:孙利,该总公司经理。被告:张松,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沭阳县。被告:徐杨,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沭阳县。原告沭阳县粮食购销总公司诉被告张松、徐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沭阳县粮食购销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沭阳县粮食购销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粮食购销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左东旺审 判 员 马晓丽审 判 员 刘玉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思梦书 记 员 王治红书 记 员 张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