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樟木头商旅之家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樟木头商旅之家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民终2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樟木头商旅之家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维多利大道石新广场1号。法定代表人:李升岳,主管。委托代理人:龙国球,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市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法定代表人:李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淑萍,广东星啸���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樟木头商旅之家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旅酒店)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影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商旅酒店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知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声影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商旅酒店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一片艳阳天》、《你看蓝蓝的天》、《落花》、《轻轻的告诉你》、《星星是我看你的眼睛》、《我不想说》、《红彤彤的春天》、《嘿,这家》、《风含情水含笑》、《情义两朦胧》、《心相印手牵手》、《从你的房子里面走出来》、《月亮船》、《心动》、《谁也不知道》、《情叹》、《黄昏放牛》、《爱情��》、《等你来带走我的心》、《十二座光阴的小城》、《你的心总是不一样》、《继续舞动》、《我需要你》、《等你在老地方》、《蓝蓝的夜蓝蓝的梦》、《红色玫瑰》、《一生的缘》、《爱过以后》、《人生胡同》、《带上你的故事跟我走》、《天各一方》、《悄悄蒙上你的眼睛》、《美丽的书》、《蕾》、《透过开满鲜花的月亮》、《都有一颗红亮的心》、《明天更辉煌》、《大浪淘沙》等38首歌曲;2、赔偿声影公司经济损失57000元;3、商旅酒店赔偿声影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3727元,其中包括律师费3000元、KTV的消费227元、公证费500元;4、商旅酒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我国国内公开发行的《经典流行歌曲专辑》收录了《一片艳阳天》、《你看蓝蓝的天》、《落花》、《轻轻的告诉你》、《星星是我看你的眼睛》、《我不���说》、《红彤彤的春天》、《嘿,这家》、《风含情水含笑》、《情义两朦胧》、《心相印手牵手》、《从你的房子里面走出来》、《月亮船》、《心动》、《谁也不知道》、《情叹》、《黄昏放牛》、《爱情鸟》、《等你来带走我的心》、《十二座光阴的小城》、《你的心总是不一样》、《继续舞动》、《我需要你》、《等你在老地方》、《蓝蓝的夜蓝蓝的梦》、《红色玫瑰》、《一生的缘》、《爱过以后》、《人生胡同》、《带上你的故事跟我走》、《天各一方》、《悄悄蒙上你的眼睛》、《美丽的书》、《蕾》、《透过开满鲜花的月亮》、《都有一颗红亮的心》、《明天更辉煌》、《大浪淘沙》等38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该专辑外包装盒上标有“著作权登记号:国作登字-2012-B-00066111”、“版权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ISBN978-7-88421-944-5”、“��京出版传媒集团南京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等字样。2006年2月3日,声影公司与新时代公司签署《产品授权使用合同》,主要约定新时代公司将其拥有的产品完整的、合法的、有效的完整版权(包括但不限于词曲著作权、复制权、发行权、邻接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公共及娱乐场所播放权、肖像权、修改权等合法权利)授权给声影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权限包括全权授权声影公司独家全权处理涉及授权方授权内容的各种侵权行为等。2007年11月1日,声影公司(甲方)与新时代公司(乙方)签署《影音作品购买转让协议》,主要约定乙方自愿通过以自身拥有的所有合法版权的影音版权资源(含著作权,含已授权甲方和未授权甲方的影音版权资源)永久且全权独家转让给甲方的形式抵消数字化转录工作中乙方应付甲方费用,且无论乙方发生任何变化(包括且不限于公司名称变更、法人变更、股份变更、公司破产、被收购等种种原因),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影音版权资源的全部权利不变。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成为乙方所有合法影音版权资源的唯一版权所有者,可以用于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2015年1月20日新时代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声影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载明诉讼请求为:确认新时代公司、声影公司于2006年2月3日签订的《产品授权使用合同》及其他正在履行的合同已于2013年1月15日依法解除;判令声影公司向新时代公司返还其自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分配的使用费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17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载明案号为(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61号。2015年3月9日新时代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声影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载明诉讼请求为:确认新时代公司、声影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签���的《影音作品购买转让协议》无效;判令声影公司向新时代公司返还其所占有的新时代公司的影音版权资源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17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载明案号为(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62号。该案件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新时代公司与声影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的《影音作品购买转让协议》无效,驳回新时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声影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粤73民终42号终审判决,判决撤销广州市越秀区法院(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驳回新时代公司的诉讼请求。2015年2月9日,东莞市东部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及公证员助理关倩生与声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炯、吴海华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来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一间名���标识为“商旅钱柜CASH-BOX量贩式KTV”的处所“215”房间(公证处工作人员对该处所门面及名称牌匾情况进行了拍照)。随后,刘炯、吴海华在该房间内的点歌系统上,查找、选取、播放了包含《一片艳阳天》、《你看蓝蓝的天》、《落花》、《轻轻的告诉你》、《星星是我看你的眼睛》、《我不想说》、《红彤彤的春天》、《嘿,这家》、《风含情水含笑》、《情义两朦胧》、《心相印手牵手》、《从你的房子里面走出来》、《月亮船》、《心动》、《谁也不知道》、《情叹》、《黄昏放牛》、《爱情鸟》、《等你来带走我的心》、《十二座光阴的小城》、《你的心总是不一样》、《继续舞动》、《我需要你》、《等你在老地方》、《蓝蓝的夜蓝蓝的梦》、《红色玫瑰》、《一生的缘》、《爱过以后》、《人生胡同》、《带上你的故事跟我走》、《天各一方》、《悄悄蒙上你的眼睛》、《美丽的书》、《蕾》、《透过开满鲜花的月亮》、《都有一颗红亮的心》、《明天更辉煌》、《大浪淘沙》等案涉38首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歌曲,并使用携带摄像设备对上述点播的歌曲片段进行了录像。在录像完毕后,刘炯、吴海华将载有上述录像视频文件的摄像机交予公证员暂时保管。现场分别取得二张《名片》和一张显示收款方名称为“东莞市樟木头商旅之家酒店有限公司”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发票联》。公证员将摄像所录视频文件刻录存储于DVD光盘内,并将《名片》、《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发票联》附于公证书上。2015年3月5日,广东省东莞市东部公证处出具了(2015)粤莞东部第003088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商旅酒店系于2004年1月8日核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市樟木头镇维多利大道石新广场1号,经营范围:旅业、餐饮服务、歌舞娱乐、美容服务(不含医疗美容)、盲人按摩;沐足(另设分支机构经营)。以上事实,有声影公司、商旅酒店提交的证据及本案一审庭审笔录附卷为证。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结合声影公司、商旅酒店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归谁享有;二、商旅酒店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及如果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如何承担。一、关于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归谁享有的问题。从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表现形式上看,其是摄制在一定媒介上,由一系列通过情景设计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且其在情节设置、演员表演、灯光等方面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拍摄的目的也并非单纯为了服务于歌曲演唱,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且其著作权应由其相应的制片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声影公司提供的专辑《经典流行歌曲专辑》包含了《一片艳阳天》等38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其包装盒上记载版权人为声影公司,并列明国际标准书号(ISBN)及著作权登记号等信息,可以据此认定该出版物为合法出版物。播放该专辑光盘,画面中均出现LOGO“新时代”字样。声影公司提供的与新时代公司的《影音作品购买转让协议》、专辑《经典流行歌曲专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及附件足以认定声影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关于商旅酒店提出,新时代公司管理人已明确告知声影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双方签署的《产品授权使用合同》已于2013年1月15日视为解除的抗辩,原审法院认为,声影公司在原审法院中主张其依据与新时代公司签署的《影音作品购买转让协议》直接取得案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而并非仅仅被授权许可使用,故《产品授权使用合同》是否解除与本案无关,原审法院不予审查。关于商旅酒店主张,新时代公司与声影公司签订的《影音作品购买转让协议》无效的抗辩,经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已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粤73民终42号终审判决,判决确认了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并驳回新时代公司的诉讼请求。故对于商旅酒店关于新时代公司与声影公司签订的《影音作品��买转让协议》无效的抗辩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二、商旅酒店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及如果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如何承担。声影公司提供的(2015)粤莞东部第003088号公证书由公证机关依职权作出,程序、来源合法,形式完整,商旅酒店未提交证据推翻公证行为所公证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商旅酒店提出公证处事后自行委托他方将所摄视频文件刻录存储于DVD光盘违反公证程序,故公证书无效的主张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根据(2015)粤莞东部第003088号公证书载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商旅酒店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伴奏系统及放映设备,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一片艳阳天》等38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经对比,除《蓝蓝的夜蓝蓝的梦》、《红色玫瑰》、《蕾》与声影公司主张权利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画面不同外,其余的35首案涉音乐电视作品与声影公司主张权利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画面相同。商旅酒店未经声影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关于商旅酒店辩称其已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了曲库的版权使用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版权注意义务,没有侵权的故意,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为,商旅酒店作为专业的卡拉OK的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曲库中的音乐电视作品系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营利性使用��些作品应当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商旅酒店虽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但并非所有的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均将著作权授权给音像协进行管理,故商旅酒店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向公众提供的音乐电视作品可能还包含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作品,对此商旅酒店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通过向音著协、音像协进行权利信息咨询或查询,确定使用的作品以获得许可使用的作品范围为限,并不包括案涉作品,因此,商旅酒店提出的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版权注意义务,没有侵权的故意,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抗辩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赔偿数额,声影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商旅酒店的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商旅酒店的赔偿数额由原审法院在500000元以下酌情确定。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1.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电视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2.商旅酒店的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商旅酒店赔偿声影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0元。对于声影公司诉讼请求中超出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前述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东莞市樟木头商旅之家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一片艳阳天》、《你看蓝蓝的天》、《落花》、《轻轻的告诉你》、《星星是我看你的眼睛》、《我不想说》、《红彤彤的春天》、《嘿,这家》、《风含情水含笑》、《情义两朦胧》、《心相印手牵手》、《从你的房子里面走出来》、《月亮船》、《心动》、《谁也不知道》、《情叹》、《黄昏放牛》、《爱情鸟》、《等你来带走我的心》、《十二座光阴的小城》、《你的心总是不一样》、《继续舞动》、《我需要你》、《等你在老地方》、《一生的缘》、《爱过以后》、《人生胡同》、《带上你的故事跟我走》、《天各一方》、《悄悄蒙上你的眼睛》、《美丽的书》、《透过开满鲜花的月亮》、《都有一颗红亮的心》、《明天更辉煌》、《大浪淘沙》等35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立��从其曲库中删除前述作品;二、限东莞市樟木头商旅之家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0元;三、驳回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商旅酒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以声影公司提供的《影音作品购买转让协议》、《经典流行歌曲专辑》、《著作权登记证书》即认定声影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认定事实不清。1、声影公司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国作登字2012-B-00066111)实为授权合同的合同备案登记,而不是作品著作权登记。国家版权局官网2011-11-18《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chinacopyright/contents/483/17696.html)、2016-03-01《关于规范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chinacopyright/contents/483/276158.html)中均明确了作品登记证书的内容和纸样,声影公司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和样与国家版权局官网公告的《作品登记证书》内容和样式是完全不相同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2014年10月9日《关于作品登记和著作权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混淆作品登记和著作权合同备案登记的行为,应视为无效。2、2014年声影公司,以错误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属证明,制作了《经典流行歌曲专辑》,封面标注“国作登字2012-B-00066111”,属于非法出版物,不能作为认定权利归属的依据。不能证明新时代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也不能证明声影公司享有权利。3、2010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一中民终字第6311号认定,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落花》、《星星是我看你的眼睛》、《风含情水含笑��、《月亮船》、《爱情鸟》属于新时代,说明2008年至2010年,上述涉案作品权利依然属于新时代。声影公司提供的2007年11月1日与新时代签署的《影音作品购买转让协议》明显与事实不符。声影公司提供的三份权属证据,不能证明新时代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源著作权人,更不能证明声影公司继受取得涉案作品著作权。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赔数额畸高。一审中商旅酒店已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商旅酒店依据经国家版权局公告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交纳了2015年著作权使用费32850元,这是目前卡拉ok市场获取合法授权批量使用音乐电视作品的唯一途径。历经十年,《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已成为了卡拉ok市场版权使用费行业标准。如按原审法院判陪标准:使用35首赔偿26000元,一首约742.86元,卡拉ok歌厅曲库歌曲数约10万首,要想合法经营那么就需支出742.86元/首*10万首=7428.6万元,这样的天文数字,卡拉ok歌厅是无法承受的。如此悬殊的差额,只会促使更多的权利人通过诉讼来获取收益,而不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来发放授权许可,这将是对卡拉OK行业致命的打击。原审法院在酌定赔偿数额时,应参照卡拉ok市场版权使用费行业标准,避免高额判赔带来的不利后果,维护市场秩序。综上,声影公司并非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声影公司的诉讼请求;2、声影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声影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商旅酒店的上诉请求。在一审中有陈述声影公司曾经提交过新时代公司对涉案作品有权的证据,同时,在新时代公司提起诉讼的案件中,新时代公司陈述自己为案涉歌曲的著作权人,而商旅酒店对此是认可的。在上诉的证据材料中(2010)一中民终字6311号商旅酒店也认为新时代公司为案涉歌曲的著作权人。二审期间,上诉人商旅酒店提交了4份证据:1、国家版权局官网2011-11-18《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2、国家版权局官网2016-03-01《关于规范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2014年10月9日《关于作品登记和著作权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证据1-3拟证明声影公司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和样式与国家版权局官网公告的《作品登记证书》内容和样式是完全不相同的。实际仅是合同备案登记,这种混淆作品登记和著作权合同备案登记的行为,是无效的。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一中民终字第6311号。拟证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落花》、《星星是我看你的眼睛》、《风含情水含笑》、《月亮船》、《爱情鸟》属于新时代,说明2008年至2010年,上述涉案作品权利依然属于新时代。声影公司提供的2007年11月1日与新时代签署的《影音作品购买转让协议》明显与事实不符。二审期间,声影公司提交一份证据:(2014)宁秦证民内字第245号公证书,拟证明2013年音集协就向缴费场所(包括商旅酒店)发出通告,案涉歌曲的著作权人为声影公司,声影公司已经决定不再将案涉歌曲委托协会管理,协会要求场所(包括商旅酒店)删除案涉歌曲以避免构成侵权。也就是说,商旅酒店等是明知侵权而使用,不能以不知而作为抗辩理由。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国作登字2012-B-00066111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的内容为:申请者声影公司经新时代公司授权,取得了音乐作品《祖国一片新面貌》等(共18316首详见证书附件)在全球范围的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2006年2月1日至2056年12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国版函【2016】1号)中,对登记申请的审查、作品登记证书的格式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案涉《著作权登记证书》与其要求的格式、记载内容不一致。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2014年10月向音集协做出的《关于作品登记和著作权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其中说明作品登记和著作权和合同备案是不同的事项,国家版权局(或者授权)的登记机构没有著作权合同备案的职能,若登记机构以作品登记替代合同备案,既不符合现行法的规定,也无明确的法律授权,其行为应视为无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一中民终字第631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如下事实:2008-2010年,《天涯歌女》、《涛声依旧》、《心雨》的著作权属于新时代公司。该判决已经生效。以上事实,有声影公司提交的国作登字2012-B-00066111号《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旅酒店提交的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国版函【2016】1号)、《关于作品登记和著作权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6311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声影公司是否享有案涉作品的著作权;2.原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关于争议焦点1。国作登字2012-B-00066111号《著作权登记证书》系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7月13日做出,内容为声影公司经新时代公司的授权,取得了包括案涉作品在内的一系列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相关权利。该证书的格式虽与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但上述通知均为版权局对作品登记申请环节的规定,属于内部规范性文件,并非效力性规定;此外《关于作品登记和著作权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系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出具的一份回函,不属于法律法规类的文件;案涉《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经国家版权局审查做出的正式证书,不能依据上述规定或复函就推翻该证书的效力,亦不能进一步推定《经典流行专辑》属于非法出版物。因此,本院认定案涉《著作权登记证书》、《经典流行专辑》是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著作权登记证书》、《经典流行专辑》记载的内容,可以认定声影公司享有案涉作品的著作权。至于是否应采信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6311号民事判决中认定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据此本院认为,声影公司的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商旅酒店以此��由主张声影公司不享有案涉作品的著作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2。承前所述,声影公司享有案涉作品的著作权,商旅酒店实施了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至于判赔金额,原审法院综合考量本案各项因素,最终判决商旅酒店赔偿26000元,并无过高之处,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商旅酒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3元,由上诉人东莞市樟木头商旅之家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娟娟审 判 员 邹 越代理审判员 钟满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