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24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吕杰诉被告王铁军、毕海丰、中华财保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杰,王铁军,毕海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民初360号原告:吕杰,男,汉族,1975年12月9日生,系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凡,男,云南平展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铁军,男,汉族,1972年11月4日生,系山东省威海市人。被告:毕海丰,男,汉族,1981年8月7日生,系山东省荣成市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保威海中心支公司)。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渔港路*****号。负责人:姜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龙,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吕杰诉被告王铁军、毕海丰、中华财保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吕杰于2017年5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吕杰申请撤回对王铁军、毕海丰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对吕杰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杰��诉。审判员  彭新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查昌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