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6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范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范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537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677388617U,法定代表人赵英芳。委托代理人亢艳秋,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联,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范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范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怀玉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