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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屈丽、徐小林、王辉、廖大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屈丽,徐小林,王辉,廖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282-1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东段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12856-2。法定代表人:刘刚。被执行人:屈丽,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朝阳乡。被执行人:徐小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石垭镇。被执行人:王辉,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石垭镇。被执行人:廖大春,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石垭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屈丽、徐小林、王辉、廖大春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五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小林有位于岳池县石垭镇三块碑村1组(府前路下端)顺发楼15号门市(产权证号:岳池字第xxx号,土地使用证号岳国用(2013)第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小林位于岳池县石垭镇三块碑村1组(府前路下端)顺发楼15号门市(产权证号:岳池字第xxx号,土地使用证号岳国用(2013)第xxx号),查封期限为3年。二、被执行人徐小林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徐小林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