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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计满、遵化市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计满,遵化市第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4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计满,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遵化市第二医院,住所地遵化市遵化镇镇海南大街。法定代表人:李玖荣,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张计满因与被申请人遵化市第二医院(以下简称遵化二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4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计满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申请人的出院证和门诊病历上均未记载申请人桡神经损伤的情况,被申请人《自动出院或转院同意书》上记载有桡神经损伤的情况,该三份证据均为医院出具,但医院持有的《自动出院或转院同意书》证据与申请人持有的出院证和门诊病历证据相矛盾,被申请人为逃避法律责任,具有篡改其证据的目的性、时间性和可操作性,申请人的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处于优势地位。2、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曾抗拒腕部检查,于理不通,难以令人信服。3、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再次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是对原鉴定的认可,而是申请人认为依据虚假的病历资料不可能作出一个真实的鉴定结论。综上,请求依法撤销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民初字第04457号民事判决和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491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指令再审,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本案中主要的申请理由是认为遵化二院存在篡改病历的情况,申请人认为遵化二院出具的出院证及出院当日的门诊病历上均未载明存在桡神经损伤需要进一步治疗的情况,故认为唐山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书是依据遵化二院篡改后的病历所作出的。对于遵化二院是否存在篡改病历的行为,申请人并没有直接的证据予以证明,均为主观判断,该申请理由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遵化二院出具的《自动出院或转院同意书》与申请人提交的住院病历和门诊病历中记载的内容相互佐证,唐山市医学会据此出具遵化二院无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应该能够成为判定遵化二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的依据。原审法院据此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计满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晓梅审判员  张守军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祁立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