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5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春,俞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515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三坝村。法定代表人李斌。被执行人张春,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俞青青,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春、俞青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人民币39079.51元,并承担执行费486元,合计39565.51元,但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春、俞青青银行存款39565.5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哲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