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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5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春,俞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515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三坝村。法定代表人李斌。被执行人张春,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俞青青,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春、俞青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人民币39079.51元,并承担执行费486元,合计39565.51元,但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春、俞青青银行存款39565.5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哲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