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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与张钢丁、崔跃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张钢丁,崔跃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8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住所地:登封市。法定代表人:闫清杰,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梅文生,该公司职工。被告被告:张现忠,男,汉族,1955年9月10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张钢丁,男,汉族,1959年10月29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崔跃克,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清偿借款49717.6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诉被告张现忠、张钢丁、崔跃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3元,减半收取52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杨军献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人民陪审员  郝书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常自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