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02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振玉与浙江海晶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玉,浙江海晶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228号原告:李振玉,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浙江海晶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东苑小区26幢B楼一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C。法定代表人:闻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玉与被告浙江海晶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玉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海晶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分行营业部19×××84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1446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振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海晶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分行营业部19×××84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144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史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