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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章康丽与罗裕荣、罗惠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康丽,罗裕荣,罗惠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83号申请执行人章康丽,女,194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徐健,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裕荣,男,1941年11月17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现住澳门特别行政区。被执行人罗惠权,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申请执行人章康丽与被执行人罗裕荣、罗惠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1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裕荣、罗惠权履行支付款项暂计78724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081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经执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罗惠权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J×××××号小型汽车一辆的车辆档案,因该车无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理。经本院查询银行、房管部门及车管所,没有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短期内未能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雁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