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黔西南州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光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西南州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光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3141号原告:黔西南州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镇东风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577112955Q。法定代表人:李先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彬,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孙超,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光武,男,198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本院在审理黔西南州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光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黔西南州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西南州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理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光武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西南州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光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黔西南州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祥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