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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执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玉全与被申请人曲爱民、陈婷、曲可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玉全,曲爱民,陈婷,曲可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保41号申请人:田玉全,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被申请人:曲爱民,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被申请人:陈婷,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被申请人:曲可欣,女,199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申请人田玉全与被申请人曲爱民、陈婷、曲可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田玉全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曲爱民、曲可欣和陈婷3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玉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曲爱民、陈婷、曲可欣的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田玉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