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段亚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段亚奇,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邓应锋,段亚奇,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邓应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段亚奇,女,1985年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工业区18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应锋,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再审申请人段亚奇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快递公司)、邓应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7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段亚奇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由于段亚奇的母亲孟美玲是农民,没有收入来源,而且一直与段亚奇一起生活,在一审时孟美玲已年满59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却没有退休金,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故二审法院在申通快递公司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对孟美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是错误的;2.申通快递公司上诉时提出段亚奇的父亲段佩银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但该意见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并没有提出,也无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对申通快递公司的该上诉意见予以审理,违反了法定程序。综上,段亚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由于段亚奇认可其父段佩银的教师身份以及每月均有工资收入的事实,故二审法院认定其父段佩银不属于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并无不当。另,因段亚奇提供的有关其父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证明有不实之处,且段亚奇未能就其母孟美玲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二审法院对该证明未予采信,对段亚奇之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未予支持,亦无不当。段亚奇关于二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现有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妥,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段亚奇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段亚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洋审判员 张雅政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涵乔 来源:百度搜索“”